(一)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;研究拟定全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、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、政策;组织起草全市地方性林业法规、规章,经批准后监督实施。
(二)拟定全市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、年度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
(三)组织开展植树造林、封山育林工作;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治、治沙工作;管理国家、省、地级市、市林业局重点生态工程(退耕还林、长防林、生态公益林等)的建设;指导各类商品林(包括用材林、防护林、经济林、薪炭林、特种用途林、竹林)和药用林以及风景林的培育和发展;指导、监督林木种苗和森林病虫害防治、检疫工作;指导国有林场、森木苗圃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及管理。
(四)组织、指导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;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、动态监测和统计;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;管理森林资源的有偿流转,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,经市政府批准监督执行;监督木竹的凭证采伐和运输;组织、指导林地、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、占用进行初审。
(五)组织、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;依法组织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; 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,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;负责陆生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级保护的野生植物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;指导森林、野生动物和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工作。
(六)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;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区划、规划原则的指导下,依法指导森林、湿地、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;监督管理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、植物新品种保护;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。
(七)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,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;拟订农村林业发展、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,指导、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地林木流转,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。
(八)拟订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,指导林业产业管理;负责林区林业专用公路的管理;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、湿地、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;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,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;指导山区综合开发。
(九)指导管理林业基本建设、多种经营和技术改造工作;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;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;负责市级林业资金的筹集和管理;负责全市林业基金的征收、使用和管理。
(十)指导森林公安工作,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建设;组织、协调、督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林业重大森林案件的查处工作。
(十一)指导管理全市林业队伍建设;指导管理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;管理、督促林业科技项目的实施。
(十二)指导全市林业宣传、信息、安全生产、职称评定工作。
(十三)指导协调全市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深化企业的改革工作。
(十四)指导和做好全市的林业行政审批、行政许可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项服务工作。
(十五)承担市绿化委员会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、市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机构的具体工作;指导、协调、督促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工作;指导、协调、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;指导、协调全市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。
(十六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