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贯彻执行《水法》、《水土保持法》、《防洪法》等水法律法规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(二)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;负责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框架内,拟订水利战略规划,组织编制主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、防洪规划以及重点水利规划;组织起草地方性水利规章和政策,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;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,审批、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;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的建议并组织实施。
(三)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;负责生活、生产经营、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;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、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;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,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;负责主要河流、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;组织实施取水许可、水资源有偿使用、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;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。
(四)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;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;组织拟订江河、湖泊等水域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;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;组织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、水质实施监测。
(五)组织、协调、监督、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;负责防治水旱灾害,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;负责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,拟订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;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。
(六)负责节约用水工作;拟订节约用水政策,编制节约用水规划,制约地方性标准,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。
(七)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;指导全市水利设施、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;指导江河湖泊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;负责市属水利设施、市管河道湖泊的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;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。
(八)负责防治水土流失;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;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、监督预报;负责市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、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;指导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。
(九)指导农村水利工作;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;负责农村饮水安全、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;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;负责农村小水电的管理和监督。
(十)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;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;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,组织、指导水库、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;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。
(十一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